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年**月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孔一某,男,19**年**月生,汉族,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
原审被告:孔二某,男,19**年**月生,汉族,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
孔一某诉孔二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0日作出的(2009)宿城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系错误的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撤销宿城区人民法院(2009)宿城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
2、 本案产生的一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孔二某借款属于个人债务,不应当由张某承担还款义务。
原判决认定“孔二某借款用于搞工程,获利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再审申请人并不知情孔二某向孔一某借款这一事实。孔二某于2007年年前就不再回家,并且在外面和她人共同生活,并于2007年10月15日、2010年5月7日各生育一子。该事实有刘*麒(2007年10月15日生)、刘*麟(2010年5月7日生)出生证明为证。而孔一某与孔二某的债务关系发生于2007年12月30日。
其次、再审申请人并未从孔二某的借款中获利,其借款或者其收入并未用于共同生活。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知晓借款发生于孔二某与张某分居后,张某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张某的孩子也一直是张某本人抚养教育,家庭生活来源于张某的个体经营。
依据法律一方未经双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故原判决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 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履行传唤再审申请人开庭的通知义务,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原判决称“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事实上再审申请人张某并未收到法院的诉状副本与传票传唤开庭。《民诉》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客观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张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