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基本内容及法定五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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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基本内容及法定五大要素

二、授权委托书的五大要素

委托代理关系的存续通常通过授权委托书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授权委托书必备的五大要素:

1.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2.代理事项

代理事项应明确、具体。一般表述为“兹因某某情况,现委托(受托人姓名)作为(委托人的姓名)的代理人,代为处理某某事项”。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

3.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应罗列的明确、具体,避免遗漏代理事项所需的权限。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有三种情况: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b、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c、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委托代理权分为两种: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b、特别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如有权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上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

4.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应写明起与止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5.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如果是单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是个人,则需个人本人签名。

三、授权委托书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四、授权委托书注意事项

1.应当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应该是原件。复印件、影印件不能代替原件。

3.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五大要素,缺一不可,尤其是在非格式合同中,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是重点项目。

4.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被代理人印章,或由被代理人签名确认,并随附代理人及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5.可以增加致送单位。授权委托书的致送单位具体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之发生代理行为关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经有明确第三人,可以在授权委托书中加上致送单位,其可固定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如代理人向非致送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毕竟代理人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其存在可能不尽责而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确致送单位,可以限制代理人实施不当行为的风险。

6.可以增加无转委托权。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的意思是指委托代理人没有再将代理事件进行再次委托给第三方的权利。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转委托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7.授权委托书与合同的区别。授权委托书也叫代理证书,是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书面文件。授权委托书与委托合同不同:a.授权委托书是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委托合同是授权委托的基础法律关系,但却是双方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依据委托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b.授权委托书一经颁发,立刻产生授权的效力,委托合同需双方达成合意;c.授权委托书可以直接证明代理权的存在至于其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都不重要,而委托合同的存在并不能证明代理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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